重庆市献血条例/第二章 宣传和动员第十五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临床用血应急保障机制,制定临床用血应急预案。发生临床用血供应紧张、突发事件需要应急用血,或者因可预见的重大事件需要紧急备血时,应当按照预案要求分级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发生前款规定情形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动员本单位适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