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6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