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社会监督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收到《机动车排气检测通知书》后七个工作日内到指定的检测单位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检测单位应当将检测结果报环境保护部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6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