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特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由内燃机驱动或者牵引的机动车辆,但铁路机车除外。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由排气管、曲轴箱和燃油系统向大气排放和蒸发各种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6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