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排气污染防治第十条已修改制造、改装、组装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的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产品质量管理内容,配置必要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设备,产品经排气污染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前款规定的经营者应当将出厂机动车的排气污染检测情况报市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