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 药品监督第三十四条已废止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省行政区域内药品质量的实际,制定药品质量抽验计划,合理确定监督性抽验和评价性抽验的比例,定期公告药品质量抽验的结果。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药品检验机构的建设,保障药品检验机构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和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