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采供血机构以及从事疾病预防、戒毒等活动的药品使用单位,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本条例有关医疗机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和使用管理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