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1993年11月19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制定,1994年4月22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南京市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