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水生态保护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本行政区域水生态监测系统,完善水环境评价体系,为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提供依据。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