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水生态保护第三十九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水资源管理,实施用水总量控制、水域纳污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