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治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应当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污水管网。运输、贮存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液体的车辆和容器,必须到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的清洗点清洗。化学工业园区、化工企业集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建设符合要求的清洗点。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行配套设置有关清洗点。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