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治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政府投资建设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污水管网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污水管网的运营和养护。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