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禁止下列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一)在水体清洗或者向水体丢弃装贮过油类、化工品、危险废物、有害废物或者有毒物质的容器;

(二)向水体直接排放清洗装贮过油类、化工品、危险废物、有害废物或者有毒物质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的废水或者溶剂;

(三)非法转移倾倒,采取稀释或者渗漏方式排放废水、废液;

(四)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