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本市在科学确定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完成总量控制指标和削减计划的基础上,根据重点水域水环境质量和水体纳污能力,可以实行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