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事关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举措;
(三)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创新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举措;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调整方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
(五)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本级决算;
(六)本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
(七)就业促进、保障性住房、扶贫开发、社会保障、食品安全、养老服务等重大民生项目安排;
(八)人民政府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安排;
(九)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大措施;
(十)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生态环境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的应对处置情况;
(十一)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环境与资源保护、旅游发展、民政、民族、宗教和侨务等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
(十二)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审议并作出决定的事项;
(十四)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事项上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委员的决定而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十五)授予或者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六)法律规定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讨论、决定,以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