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学员签订书面的培训服务合同,明确培训方式和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二)在核定的教练场地进行驾驶培训,用于教学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取得牌证、具有统一标识,并按照有关规定维护和检测;

(三)按照国家统一的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学时进行培训,并向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国家统一式样的培训结业证书;

(四)使用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计时培训系统,如实记录、储存培训信息,并向当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传培训记录。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