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十章 罚则第三十八条有效市政公用设施行政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