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九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重大事项的议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报送;关于重大事项的报告,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报送,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报告的除外。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