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七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有关情况,应当向省人大代表通报,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