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四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执行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过程中,认为需要变更决议决定有关事项的,应当报常务委员会重新讨论、决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