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二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审议重大事项议案、报告时,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回答询问、听取意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