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二章 医疗机构与服务第八条已废止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坚持以中医为主,运用中医理论和技术,开展诊疗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