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已废止申请开办高、中等中医教育机构,应当具备规定的办学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报批。省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核、审批时应当征求省中医管理机构的意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