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申请开办高、中等中医教育机构,应当具备规定的办学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报批。省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核、审批时应当征求省中医管理机构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