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支持中医事业的发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