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废止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具有行政处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