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废止

经营者或者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使用伪造出租汽车营运证件、标志、标识从事客运经营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