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非法营运车辆,按每辆车处以2万元罚款。经处罚后,仍从事非法运营的,予以没收车辆。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