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营运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扰乱出租汽车市场秩序的行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或者妨碍检查。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