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十三条已废止个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应购车资金或者符合营运要求的车辆;(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