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十一条已废止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期限届满后经营者申请继续经营时,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可以优先获得经营权,经考核优秀的可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