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期限届满后经营者申请继续经营时,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可以优先获得经营权,经考核优秀的可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