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气象灾害敏感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