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大雾、霾多发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设和完善机场、高速公路、航道、港口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雾、霾监测和防护等设施,并在大雾、霾天气期间,适时做好信息发布及公开、交通疏导、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限制污染物排放、减少户外活动等防范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