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掌握新知识、新技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和教育发展规划,加强教育设施、场所、师资力量、课程开发等方面建设,促进教育资源向老年人开放共享;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老年教育机构。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