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五章 参与社会发展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老年人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制定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老龄工作机构应当开展老龄工作的调查研究,收集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对老年人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向相关部门反馈。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