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优待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老年津贴制度,省级财政予以适当补贴。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