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责第八条有效各级爱卫会的职责:(一)宣传和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二)统一规划和部署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三)指导、监督、检查、评价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四)动员和组织全社会成员参加除害防病的社会卫生活动;(五)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