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实行有偿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水费;超计划用水的,按照规定缴纳加价水费。

分级制定水价,水价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建立水权以及水权交易制度;建立健全水价形成机制,探索实行分类水价,逐步推行分档水价;建立用水精准补贴、节水奖励机制。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