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五章 用水管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应当加强水利工程水质保护工作,使水利工程供水水质达到国家相应标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