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污染水源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建筑、开矿等活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