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水利工程建设应当科学规划、统筹兼顾、节水优先、综合利用、确保质量,发挥水利工程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