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给予如下处罚:
(一)盗伐林木不足1立方米、幼树不足50株或相当于上述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至5倍的罚款。盗伐林木超过1立方米、幼树超过5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除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树木外,并处以盗伐林木价款5倍至10倍的罚款。盗伐林木的数量累计计算。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应予追缴,返还所有人。
(二)滥伐林木10立方米以下,幼树500株以下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3倍的罚款。
(三)有组织滥伐林木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以违法所得总额10%至30%的罚款。
(四)故意毁坏树木、苗木,直接经济损失500元以下的,除赔偿实际损失外,并处以损失价值1倍至3倍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