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2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