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立法调研、座谈、论证、听证等活动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2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