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拟订,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性法规解释与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2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