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条已修改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法制委员会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2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