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调整事项比较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提出修改情况说明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2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