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五日前,将地方性法规案及有关材料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办公厅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