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卫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6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