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第六条已修改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钱塘江河道的主管机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钱塘江河道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海事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钱塘江河道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26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