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预防和制止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